本報連續三天聚焦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難題,雖然我市不斷加大推進力度,優化辦理流程,但往往因為少數居民的反對而功虧一簣。市人大代表建議,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協調溝通平臺,避免極少數人的不合理訴求引發矛盾。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是技術問題,不是行政問題,而是一個小區自治考題。其最終目的不僅是裝好電梯,還要在“裝電梯”和“反對裝電梯”兩種意見中尋求最大公約數。反對者不能因私心阻礙大眾獲得便利,支持者也要警惕“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凌駕”,雙方都別“較真”,才能把好事辦好,提升小區的整體福祉。我市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增設電梯需滿足“雙2/3業主同意”和“專有部分業主同意”兩個條件。事實上,這也是廣東、浙江、武漢、廈門等省市的政策標準,有著相應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第76條明確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雙2/3”業主同意。因此,將增設電梯的表決比例也設為“雙2/3”是合法合理的。
小區居民的分歧在于,各自對法規政策的解讀都過于“較真”,有失偏頗。支持者認為2/3業主同意即可申請,無需理會反對者意見,但按照《實施辦法》,如果占用了低層業主的“專有部分”,則必須征得對方同意。而反對者則往往夸大自己的損失,濫用一票否決權——電梯加裝后如果并未侵占低層業主的專有物業,且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符合國家相關設計施工標準,就不存在所謂的“一票否決權”。在政策推廣實施中,管理部門必須充分宣傳,厘清概念,避免有人曲解誤讀。 不過,在厘清概念之后,就能一是一、二是二,黑白分明了嗎?法庭上可以,在小區業主自治上卻不行,小區自治貴在協商、妥協、求同存異;不能只問對錯,不講感情。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上,政府的職責是做好服務:制訂實施辦法,完善審批流程,給以資金補貼等;至于到底要不要裝,還得小區業主們自己拿主意。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必須學會換位思考,大家的初衷都是為了小區更宜居,更和諧。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多些理解,多些包容,方能海闊天空。
當然,各職能部門在服務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間。例如進一步健全協商機制,建立協調平臺,強化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的指導協調作用;同時對低層業主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應盡快出臺,杜絕不切實際的漫天要價;另外,還需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如廣東明確了新增電梯的技術標準,將電梯井與底層住戶窗戶的投影凈距小于6米定義為“嚴重遮擋”。標準越細、越明確,就越能避免業主互相扯皮,越有利于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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