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負責任=先行賠付】當電梯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并造成損失時,電梯使用管理者對受害者損失進行先行賠付。
【首負責任≠最終責任】使用管理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后,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產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和檢驗單位進行追償。當事故責任認定為其他環節責任或者首負責任者能夠證明為其他環節責任時,就實現了責任的轉移,“首負責任”變為“代償責任”。
【引入保險救濟】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投保電梯公眾責任險,因電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賠付責任,墊付相關費用。
【明確“首負責任”的意義】推動電梯安全責任鏈條的建立,促使電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請電梯維保單位時嚴格把關,并對電梯維保進行監督。同時引入社會保險機制,提高事故救助能力和賠償速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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