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大就電梯安全立法進行聽證后公布了條例草案。據報載,多個可能擔責的主體方都獲邀請參與聽證辯論,唯獨沒有邀請電梯權屬人和使用人———業主代表方參加,其中緣故不得而知。
至于此項立法具有最大利害關系的,當屬廣大業主。盡管與會者也是業主,但他們的第一重身份諸如人大代表、學者、法官、質監局官員、維保企業和物管公司高管等等的身份都已將其作為業主的第二重身份掩蓋了,也就是說,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首先是其職業的感受而非業主自身的感受,這樣一種安排是不合適的。
結合廣東省小區電梯維保的現狀,我認為,電梯安全立法應首先明確小區業主是電梯的共同權屬人和使用人,使全體業主在電梯的選購、使用、維保和質監等方面有知情權,這樣才能在發生事故后迅速確認相關責任方。
電梯生產商對電梯的品質承擔終身保證責任,這是毋容置疑的。對業主來說,自己小區的電梯是什么牌子?向哪家公司購買的?保修期多長?維保零部件采購有無保障?許多人都不甚了了。如果這些資料都能在小區建檔供查閱,發生電梯事故,才有可能從產品源頭查找事故原因。
物管企業代表業主選聘電梯維保單位,自然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這也是省人大此項立法的焦點所在。然而,電梯是特種設備,維保相當專業,物管公司實際上并不具備資質和能力進行監管。
至于質檢部門,更要對電梯及其零部件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保承擔起主要的監管責任。然而迄今為止,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每年都向電梯權屬人收取電梯年檢費,每臺1000元至幾千元不等,收益巨大,但收來的錢都用在哪里?對電梯的安全隱患查處了多少?例行年檢是否有走過場之嫌?電梯零部件市場的監管是否形同虛設?這些問題不可等閑視之。
因此,在多數情況下,電梯發生機械故障的首要責任人當屬電梯生產商、維保公司和政府質監部門,而不是物管企業。至于物管企業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應由司法機關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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