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上,“首負責任”問題再次引發討論,有來自物管公司的代表擔心該規定對物管行業會帶來打擊,而也有代表認為“首負責任”的規定明晰了各方責任,反而是降低了物管的責任風險。據悉,兩部法規將于本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并進行表決。
關于首負責任
草案:刪除“物管先賠”條款
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了《廣東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建議稿評估會。建議稿分別由兩所高校專家起草,其中有關“物管先賠”的條款在評估會上引起了激烈爭辯。
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以及《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兩部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中刪除了“物管先賠”的條款,但明確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
物管代表:物業公司負不起責任
在昨日的會議上,有關“首負責任”的規定再次引發討論。來自物管公司的代表張國棟對這一規定提出了自己的擔憂,他認為,這個規定公布以后,一旦出現問題,按照物業公司按現有的經營狀況是負不起這個責任的,“像供電、供水,電到人了首負責任也是你,用不上水了也是你,物業公司真的沒有一點生存的空間?!?/P>
律師代表:物管責任風險不升反降
省人大代表、廣東省合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忠平對此并不認同,他指出,修訂后草案中的“首負責任”不再是賠償義務的首付責任人,而是“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該規定明晰了各方責任,不是升高反而是降低了物管的責任風險,“這個規定的嚴格一點不是壞事,因為我們也做物業公司的顧問,你把你該做的做足了,責任就免除了,你該做的沒做,當然要承擔責任,所以我覺得這個東西換個角度來看,對物業公司來講是好事,能夠促進你嚴格管理?!?/P>
對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偉雄也同樣表示,“首負責任”需要履行的是“登記、維護保養、風險評估、值班監控”等13種義務,并非指一旦出現事故后就要承擔主要責任,“13項責任落實了,(出了事故)你的責任風險就大大降低了?!?/P>
關于責任保險
建議規定特種設備強制性保險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鼓勵投保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對此,姚忠平建議,“能否創新,使之變成一種在我們省內關于特種設備的強制性保險”。他指出,社會上各種群死群傷的事故發生后,往往因為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而造成家屬引發一些群體性事件,而國外這種情況很少,主要是因為國外的保險制度非常健全,“我們在交通領域交強險推行以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維穩事件急劇減少,假如(特種設備)有賠償機制的話就可能會減少社會矛盾?!?/P>
此外,《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設備許可證書”等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對于取得特種設備許可證的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許可證書”等行為,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姚忠平認為,這兩種不同違法行為罰款的規定并不合理,“特種設備的許可證書、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果都是非常重要的,嚴格來講第一款的責任惡劣程度重過第二款,第一款的處罰金額應當大于第二款,最起碼應該拉平?!薄?3項責任落實了,(出了事故)你的責任風險就大大降低了?!?/P>
特種設備登記
氣瓶登記管理有難度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應當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P>
對此,廣州市洗燃能源有限公司總監王錦繁指出,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要做到氣瓶登記有難度,“廣州市有700萬只氣瓶, 但實際在廣州市質監局錄入氣瓶登記信息的不到十分之一?!逼渲幸粋€重要原因,是由于辦理氣瓶登記需要有購買鋼瓶的發票,但(市場上)不少主體是沒有的,沒有發票到質監局進行信息錄入的數據是不被認可的。
王錦繁指出,目前廣州市質監局有一個氣瓶的信息登記錄入平臺,廣州市城管委燃氣管理處也在計劃推行一個二維碼的氣瓶信息錄入平臺,兩者是否能做到對接,會不會存在沖突的問題?
此外,城市人員流動性的不斷加大,還必須解決好那些有自主產權的氣瓶因跨區流動帶來的充氣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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