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出現了很多電梯洋房。每天上下班回家時,你注意了嗎?“電梯廣告”!基本上每部電梯里都有廣告,有的是宣傳海報,有的可能是顯示屏,可能這些廣告并沒有引起你的注意。當大家對這些廣告習以為常時,殊不知身為業主的我們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犯。
電梯廣告侵犯你的權利了嗎?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凡是購買了商品房的朋友們,想想你乘坐的電梯有廣告嗎?物業公司和廣告公司在廣告宣傳時征求你的同意了嗎?你收到你應得的利益了嗎?
在現實生活中,物業公司和廣告公司是很清楚他們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中“民不告,官不究”的規定,讓他們懷著僥幸的心理渾水摸魚罷了。
小區的公共利益你又知道多少呢?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等等。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目前大多是物業代為管理,但代管方需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后也要公示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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