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 求意見稿)》明確,委托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管理的電梯等特種設備,受委托方就是使用 管理者,應當承擔首負責任。 如小區的電梯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假設故障或者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受害人向 物業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物業公司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如屬于其他單位的責 任,物業公司有權向其他單位追償。 修改稿明確,電梯等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使用管理者,否則不得投入使用。只有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者,才能申請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 在使用管理者的認定上,自行管理的,所有者為使用管理者;產權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其 中一個共有人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另外,新安裝特種設備未 移交所有者的特種設備,項目建設單位為其使用管理者。 修改稿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管理者的安全責任作了六大方面的規定。其中 一項提到,特種設備因故停用時,使用管理者應當確保停用設備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 在顯著位置設置設備停用標識。 修改稿還規定,電梯、大型游樂設施整機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議使用年限屆滿一個月前,使用 管理者應當約請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對于超過建議使用年限 的電梯、大型游樂設施 ,使用管理者應當健全特種設備事故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公眾安全,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或 者繼續使用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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